2020-06-15 00:00:00 來源:網絡 點擊:2161 喜歡:3
建設工程施工領域為了轉移工程款支付風險,總承包人經常會在分包合同中約定“背靠背條款”,即將發包人付款作為總承包人向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付款的前提條件。那么,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下,合同約定的“背靠背”條款能否參照適用呢?
《建工司法解釋》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實踐中通常認為,上述“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參照的主要是合同中有關工程款的計價方法和計價標準。
而單純的“背靠背”條款約定的是支付條件,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價格計算問題。因此不能參照適用。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規定:“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實踐中也通常認為,“背對背條款”不屬于爭議解決的條款,因此,也不能參照適用。
綜上,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合同約定的“背靠背”條款不能參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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