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6 00:00:00 來源:網絡 點擊:4851 喜歡:3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根據前述規定,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是我國法律的強制要求。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因違法分包被降低資質,降低后的資質不符合工程對資質的要求,那么,承包人已經喪失了承攬該工程的條件、不具備繼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這會導致發包人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承包人的這一情形,已經符合“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發包人有權解除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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