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8 00:00:00 來源:網絡 點擊:2728 喜歡:11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第3款規定:“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據前述規定,可以進行專業分包的主體是總包單位,通過對現行法律規范關于施工總承包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總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總承包資質,且總包單位直接從建設單位處承包工程。
可見,專業分包只能由從建設單位承接工程的總包單位進行,專業工程承包人在承接工程后再向其他專業工程施工企業進行分包,即使該專業工程施工企業具有資質,仍然屬于違法分包。
前述法律規定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也對此行為進行了明令禁止,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若專業工程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全部交由其他專業工程施工企業實施,則另屬于轉包。
風險提示:專業工程承包人從總包單位承包專業工程后,只能進行勞務分包,不得再進行專業分包,否則將被認定為違法分包或轉包。此種情形下,專業工程承包人可能面臨罰款、限制投標、資質降級等行政處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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