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6 00:00:00 來源:網絡 點擊:1694 喜歡:5
實踐中,自然人掛靠有建筑資質的公司承建工程,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但對于幾個自然人掛靠有資質的公司合伙承接一個工程,所簽訂的合伙協議是否有效卻存在著分歧。經過律師檢索案例,
發現: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上述合伙協議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一、《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實踐中,幾個自然人共同承接一個工程,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和風險,即為個人合伙。
二、認定民事合同效力,應當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為依據。如果合伙協議不存在上述法律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則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三、合伙與建設工程施工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合伙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雖內容涉及到自然人掛靠有建筑資質的公司承建工程,但相關法律僅規定掛靠形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并未規定與此相關的其他協議均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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