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6 00:00:00 來源: 點擊:926 喜歡:0
近日,廣州市住建局、人社局等六部門聯合下發通知,明確了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實施細則。
1、實施范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含城市軌道交通)、交通、水務和林業園林等建設工程項目。
2、施工單位在進場施工前,應當在項目所在地的商業銀行開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內為每個工人辦理工人工資個人賬戶,并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建筑工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3、施工單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資的,禁止其在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承包工程。
4、禁止將工人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辦理工人工資支付手續時,施工單位應當向商業銀行提交工資明細表。
5、建設單位在申領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開工報告備案手續的,應提供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開立等建設資金落實情況。
6、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對“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工程進度款中的工人工資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作出明確約定,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將工人工資撥付到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7、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或者結清工人工資款,致使本項目連續拖欠工人工資2個月以上或者累計拖欠達3個月以上的,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予以通報,并作為不良信用記錄列入企業信用檔案。對未能解決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的建設單位,在本市范圍內暫停頒發新項目的施工許可證直至妥善解決為止。
8、工人工資款比例: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工程進度款中的工人工資款比例參照施工招標的《中標通知書》中單列的人工費金額除以中標金額計算;
其他工程項目的工程進度款中的工人工資款參照比例為15%-20%。
9、因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未對新增工程量中的工人工資比例進行約定的,按原合同約定的工人工資比例執行。
10、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按以上要求明確工人工資比例。
11、施工單位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工資計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并按照約定支付工人工資。約定的工人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12、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和工人工資賬戶的開戶行宜選擇同一家商業銀行。
13、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內的資金除發放工人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現金,不得開通網上銀行等電子支付渠道。
14、賬戶撤銷后,賬內余額歸開戶人所有,并劃轉到開戶人的基本賬戶。
15、施工單位未實行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制度的,由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記錄其不誠信行為,并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理。
通知原文: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廣州市水務局
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穗建規字〔2020〕37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廣州市水務局
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2020年4月1日
廣州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或克扣建設領域工人工資問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異地務工人員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111號)和《廣東省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暫行辦法》(粵人社規〔2015〕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與工程款支付分賬管理適用于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建設領域工人工資分賬支付,是指施工單位對建設項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款與其他款項實行分開銀行賬戶管理,以工程項目為單位,在商業銀行設立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用于支付工人工資。
本細則所稱建設項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含城市軌道交通)、交通、水務和林業園林等建設工程項目。
本細則所稱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和林業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
本細則所稱建設單位,包括建設項目業主單位、代建管理單位。
本細則所稱施工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在本市從事建設施工活動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
第三條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執法等工作。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林業園林等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監督實施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制度,可以依法委托相關機構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負責監督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工人工資支付情況,協調建設項目的工人工資支付事宜。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對“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工程進度款中的工人工資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作出明確約定,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將工人工資撥付到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工程進度款中的工人工資款比例參照施工招標的《中標通知書》中單列的人工費金額除以中標金額計算;其他工程項目的工程進度款中的工人工資款參照比例為15%-20%。
因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未對新增工程量中的工人工資比例進行約定的,按原合同約定的工人工資比例執行。
第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建設項目工人工資支付負總責,對分包單位支付工人工資情況進行監督。
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部分工程分包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四條執行,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明確工人工資比例。
分包單位對其所招用的工人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將工人工資通過工人工資專用賬戶劃轉至分包單位工人工資專用賬戶,由分包單位支付給對應的工人。
第六條 施工單位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工資計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并按照約定支付工人工資。約定的工人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工人考勤、工資結算和支付等管理臺賬,存檔備查,并將相關信息按月報送建設行業主管部門。
工人考勤、工資結算和支付等資料應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結清全部工資后2年以上。
工人考勤明細表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工人考勤和工資結算明細表須經工人簽名確認。
第八條 受理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在全市各區至少具備一家服務網點。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已建立工人工資支付管理平臺的,商業銀行應當與其進行技術對接,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細則關于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所提供的服務進行公開承諾。
(二)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實時反饋工人工資專用賬戶相關信息,包括賬戶開立、變更、撤銷、流水、劃賬進度以及異常信息。
異常信息包括當月未發生工人工資支付情形、專用賬戶余額不能完全支付當月應付工人工資、已銷戶的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劃入金額遠低于合同約定金額以及專用賬戶資金被挪用等信息。
劃賬進度包括定期將工人工資專用賬戶累計入賬金額占合同約定總金額的比例信息及支付進度信息。
(三)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需要,依法協助提供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九條 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在門戶網站上定期公開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商業銀行名錄。商業銀行名錄有調整的,應當于次月更新。施工單位應當選擇建設項目相對應的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公布名錄中的商業銀行辦理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戶手續,辦理開戶手續時應當提交施工合同。
第十條 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管理應當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施工單位與商業銀行簽訂建筑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協議時,應當就辦理賬戶開立、使用、變更、撤銷、信息處理等權責進行明確約定。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進場施工前,應當在項目所在地的商業銀行開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內為每個工人辦理工人工資個人賬戶,并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建筑工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人已持有相應商業銀行的個人賬戶,可以作為工人工資個人賬戶。
辦理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戶手續時,施工單位應當按要求完成工程施工合同信息采集,并提供工程施工合同。當合同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將變更合同提交至商業銀行。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協議作為商業銀行進行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的依據。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的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和工人工資賬戶的開戶行宜選擇同一家商業銀行。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委托銀行通過其設立的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工人工資個人賬戶,禁止將工人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辦理工人工資支付手續時,施工單位應當向商業銀行提交工資明細表。
第十四條 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內的資金除發放工人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現金,不得開通網上銀行等電子支付渠道。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履行完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且結清應付工人工資后,可以申請辦理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撤銷手續。
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撤銷手續的,應當取得建設單位對工程完工且施工單位已結清工人工資的確認意見。分包單位辦理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撤銷手續的,應當取得施工總承包單位關于分包工程已完工且分包單位已結清工人工資的確認意見。
賬戶撤銷后,賬內余額歸開戶人所有,并劃轉到開戶人的基本賬戶。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保證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內資金足以支付工人工資,工資支付專用賬戶資金少于應支付工人工資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補足。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領建設項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開工報告備案手續的,應當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工程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18〕14號)的要求提供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開立等建設資金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監督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列為重點檢查對象:
(一)工人工資支付信息與實名制登記的用工信息嚴重不符的;
(二)約定的工程進度款中的工人工資款比例低于參照比例下限的;
(三)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發生異常情況的。
對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未實行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制度的,由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記錄其不誠信行為,并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或者結清工人工資款或其它款項,致使施工單位拖欠工人工資的,建設單位應當先行墊付工人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督促建設單位履行義務。
施工單位拖欠工人工資,專用賬戶有足夠余額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對拖欠工資具體數額進行核算、確認后,商業銀行可以將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資金先行支付給被欠薪工人;專用賬戶余額不足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督促施工單位限期補足工人工資款。
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或者結清工人工資款,致使本項目連續拖欠工人工資2個月以上或者累計拖欠達3個月以上的,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予以通報,并作為不良信用記錄列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一條 對未能解決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的建設單位,在本市范圍內暫停頒發新項目的施工許可證直至妥善解決為止。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處理。
施工單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資造成群體性事件的,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由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按不良行為記錄誠信檔案,并在政府采購、招投標、評估評先等方面予以嚴格限制。施工單位未到現場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理群體性事件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八條處理。
施工單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資的,市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提請省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禁止其在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承包工程。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依據本細則第十五條辦理賬戶撤銷手續,相關單位無故不出具已結清工人工資確認意見的,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按不良行為記錄誠信檔案。
第二十四條 受理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商業銀行存在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或者因不能兌現服務承諾引起施工企業或者工人投訴的,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要求相關銀行限期改進服務;逾期仍不能滿足服務要求的,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將該商業銀行從公布的名錄中刪除。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和商業銀行等共同建立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時將企業失信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失信聯動懲戒機制。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未按本規定要求落實工資分賬制度的,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機構進行舉報。
施工單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資的,相關人員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舉報。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穗建規字〔2017〕10號)同時廢止。
公開類別: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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