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4 00:00:00 來源: 點擊:1702 喜歡:0
或許有人還認為“社保聯網查掛證”是唬人的,沒想到來真的了!
為杜絕“掛證”現象,鄭州市出臺放出“大招”!職業資格考試后,通過社保管理平臺,核實考生的社保信息與報名單位是否一致。
一建:審核未通過140人,通過率15.5%;
一建增項:審核未通過79人,通過率33.2%;
二建:審核未通過1963人,通過率18.4%。
造價:審核未通過24人,通過率25%;
注安:審核未通過32人,通過率47.6%。
資格考試 | 通過 | 未通過 | 核查中 | 未參加審核 |
一建 | 47 | 140 | 12 | 104 |
一建增項 | 76 | 79 | 18 | 56 |
二建 | 686 | 1963 | 52 | 1020 |
造價 | 19 | 24 | 6 | 27 |
注安 | 70 | 32 | 16 | 29 |
為查“掛證”,人社部門放大招。
根除掛證
從2017年起,河南省職業資格考試將考試前資格審查調整為考后資格審核。為維護執業資格考試的公平、公正,杜絕:
通過不法中介機構偽造學歷證書
偽造工作單位及工作經歷
找人替考等違法行為,
鄭州市在執業考試資格審查中,通過社保管理平臺核實考生的社保信息與報名單位是否一致。
6月5日,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審查結果。審核未通過的主要原因有:
注冊地址查無此單位
注冊信息查無此單位
該公司查無此人
畢業年限不符合要求
聯系不到公司,無法核實
工作經歷不屬實
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證明資料
甚至還出現,社保繳納單位“經核實是中介機構”的現象。具體如下:
不通過原因 | 一建 | 一建增項 | 二建 | 造價 | 注安 |
注冊地址查無此單位 | 69 | 47 | 1203 | 6 | 21 |
注冊信息查無此單位 | 24 | 13 | 127 | 14 | 3 |
該公司查無此人 | 17 | 9 | 344 | 2 | 3 |
注冊信息顯示單位已注銷 | 4 | 1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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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年限不符合要求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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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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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不屬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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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社保網上未查到 | 1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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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不到公司,無法核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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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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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單位無施工資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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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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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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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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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社保單與查詢結果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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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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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學歷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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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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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河南工作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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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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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免試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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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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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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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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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經歷不屬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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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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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證明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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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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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實為中介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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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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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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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注:表中數字單位“人次”)
嚴懲、重處
1、未通過審查人員:
經核實考生學歷、工作單位及工作經歷弄虛作假的,將按照人社部《專業技術人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31號部長令)和《河南省職稱評聘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豫人社職稱〔2013〕18號)進行處理,并上報鄭州社會信用體系。
《專業技術人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5年:……
2、未參加審核及核查中人員:
1)個別仍在核查中的考生,核查結果結束后近期公示。
2)未按要求時間參加審核的人員,保留證書5年,期間不得參加同專業資格考試,滿五年仍未來參加資格審核的,證書銷毀。
3)未參加審核的考生,請關注“鄭州職稱網”進一步通知。
4)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考生,請于6月30日前攜帶相關資料,通過網上預約,到市人社局職稱處(隴海西路與秦嶺路交叉口)1010房間進復核,過期不候。
早有預兆
2018年3月,鄭州人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開了《致執業資格考生的一封信》:
1、近期一些資格考試培訓機構為了牟取暴利,專門瞄準了執業資格考試通過但工作經歷和學歷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并利用考生的僥幸心理,聲稱只要考生交足費用即可幫助其偽造相關證件和證明幫助通過資格審核。
2、請各位考生切勿上當受騙!否則將會“證財兩空”并接受相關違紀處理!
3、在今年的執業考試資格審核中,市人社職改部門將通過社保管理平臺核實考生的社保信息與報名單位是否一致(根據社會保險法,單位為職工繳納社保有法律依據),目的是核實考生報名單位和工作經歷的真實性。
其他省份會不會出臺類似的核查政策呢?
我們會繼續跟進,如有相關政策出臺,第一時間推送給大家。
文件原文:
關于2017年度一級建造師、二級建造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測繪師、城市規劃師以及造價工程師審核情況進行公示的通報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考試資格審查及證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豫人社辦〔2017〕16號)有關精神,從2017年起我省職業資格考試將考試前資格審查調整為考后資格審核。即考生依據國家和我省考試工作安排自主進行網上報名,考試后對達到合格分數線的考生進行資格審查,對經審查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取消當年當次考試成績;對經審查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下發通過文件并錄入“河南職稱網”證書查詢系統。
近幾年來,在我市各類執業資格考試報名中,我市不斷接到群眾舉報,發現一些單位和個人由于利益驅動,為了獲取執業資格用于申報資質或者“掛證”牟取收益,不惜通過不法中介機構采取偽造學歷證書、偽造工作單位及工作經歷,甚至找人替考等違法手段達到目的。這種行為嚴重擾亂了考試秩序,破壞了執業資格制度,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這種現象也深受社會和省、市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的關注。
為維護執業資格考試的公平、公正和嚴肅性,鄭州市在今年的執業考試資格審查中,嚴格堅持標準,并采取有效措施,嚴厲打擊弄虛作假行為。為核實考生報名單位和工作經歷的真實性,我們通過社保管理平臺核實考生的社保信息與報名單位是否一致(根據《社會保險法》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社保),對于未繳納社保的考生或社保與報名單位不一致的考生,先受理其材料,然后委托相關執法部門實地核實。從核查情況看,工作單位及工作經歷不屬實是審核未通過人員的主要原因。凡是經核實學歷、工作單位及工作經歷弄虛作假的考生,將按照人社部《專業技術人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31號部長令)進行處理,并根據國家和我省關于加強人才評價誠信體系建設的有關要求上報鄭州市社會信用體系。
目前,核查工作已基本結束,應廣大考生的迫切要求,現將核查結果進行公示。個別仍在核查中的考生,核查結果結束后近期公示。未按要求時間參加審核的人員,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啟用新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141號)規定保留證書5年,期間不得參加同專業資格考試,滿五年仍未來參加資格審核的,證書銷毀。未參加審核的考生,請關注“鄭州職稱網”進一步通知。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考生,請于6月30日前攜帶相關資料,通過網上預約,到市人社局職稱處(隴海西路與秦嶺路交叉口)1010房間進復核,過期不候。
附件:
測繪.zip 城市規劃.zip 二建.zip 一建.zip 一建增項.zip 造價.zip 注安.zip
2018年6月5日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3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關于部門規章的立法權限,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關于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有關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對2011年3月15日發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已經2017年2月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1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長:尹蔚民
2017年2月16日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者由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考試以及與職稱相關的考試。
本規定所稱應試人員,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包括命(審)題(卷)、監考、主考、巡考、考試系統操作、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具有考試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者學會等。
本規定所稱考試機構,是指經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各級具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職能的單位。
第四條 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
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考試管理權限依據本規定對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其中,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省級考試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考試機構或者由省級考試機構進行認定與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相應行業的考試主管部門。
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5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第三章 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并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一)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三)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
(五)未準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并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者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七)未執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并給予相應處分:
(一)因命(審)題(卷)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
(三)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擅自將試卷、試題信息、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者傳給他人的;
(五)故意損壞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答題卡的;
(六)竊取、擅自更改、編造或者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七)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八)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者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九)因評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后果嚴重的;
(十)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十二)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等或者考試后已密封的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答題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者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十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被當場發現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對于被認定為違紀違規的,要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當場告知其記錄內容,并要求本人簽字;對于拒絕簽字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由2名考試工作人員如實記錄其拒簽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后,報送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應試人員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應試人員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對應試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制作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被處理的應試人員。
第十八條 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發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施行前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在本規定施行后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按照本規定處理;在本規定施行前發生的行為按本規定屬于違紀違規行為,但按原規定不屬于違紀違規行為的,不得作為違紀違規行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