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7 00:00:00 來源: 點擊:160 喜歡:0
江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決定書(贛建審批罰決〔2024〕1號)
當事人:江西緯邦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1100MA35FXGF3X
法定代表人:柯旭明
單位地址:上饒市信州區明叔路99號9幢1-502
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線索,2024年4月1日,本機關對你司以欺騙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資質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司于2021年3月申報建筑業企業(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資質時,使用了10項工程虛假業績,存在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行為。本機關認為你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關于“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的規定。你司的違法事實,有平臺申報資料、江西省交通運輸廳《工作聯系函》、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本機關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贛建審批罰告〔2024〕1號),并依法送達。你司簽收后,在規定時間內未向本機關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及聽證申請,本機關視為你司放棄上述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第七十九條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現對你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撤銷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資質;2、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3、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上述罰款,限你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的國庫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南昌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