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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來源:山東省住建廳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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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管理辦法的通知魯建質安字〔2022〕5號
通知公告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管局,濟南、青島、淄博、棗莊、東營、濟寧、威海、濱州、菏澤市水務(水利)局,濟南、青島市園林和林業(綠化)局,濟南市城鄉交通運輸局:
現將《山東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1月11日
山東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
管 理 辦 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充分發揮創建示范活動引領作用,提升建筑施工本質安全水平,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及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以下簡稱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統一管理。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申請、培育、核查和資料報送等工作。
第四條 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業自愿、動態管理、全程培育、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申報培育,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申請培育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應達到以下規模標準:
(一)同一施工單位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裝飾裝修工程造價在2000萬元以上且工期超過3個月,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造價在5000萬元以上且工期超過3個月;
(二)兩個及以上施工單位聯合申報的,房屋建筑工程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造價在1.5億元以上;
(三)工程規模未達到上述規定,但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成效特別突出,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標志工程。
第六條 申請培育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工程建設規模達到第五條要求,工程項目信息已錄入全省工程質量安全信息化監管系統;
(二)取得建筑施工許可證,辦理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由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實施安全監督;
(三)編制省安全文明工地創建方案。
第七條 在辦理建筑施工許可(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由施工單位向市主管部門提出培育申請。
市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報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列為培育對象,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八條 列為培育對象的工程,應在工地出入口外側醒目位置設置《山東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培育公示牌》(見附件),向社會公示相關信息和監督電話,全過程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結合日常監督和標準化考評工作,對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對象進行指導,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水平。
第十條 列入培育對象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育資格:
(一)發生施工安全責任事故或其他嚴重不良事件的;
(二)因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揚塵防治、疫情防控等問題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三)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標準化自評或弄虛作假的;
(五)不按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六)未依法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或擅自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的;
(七)存在其它違法違規或不良行為的。
第十一條 列為培育對象的工程,應在工程量完成50%至80%期間,由施工單位向工程所在地市主管部門申請省安全文明工地核查。
市主管部門對申請核查的培育對象進行現場核查,達到以下條件的提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復核:
(一)符合第五條、第六條條件要求;
(二)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資料齊全有效,主管部門對項目階段性考評達到“優良”等級;
(三)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以及雙重預防體系建設、智慧工地建設、施工揚塵防治、疫情防控、先進工藝應用、安全工法創建、安全標準制定、建筑垃圾源頭管控等方面具有較高水平;
(四)參建各方守法守規,信用良好;
(五)不存有第十條所列情形。
第十二條 市主管部門提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復核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市主管部門按照第十一條核查時形成的全套資料;
(二)工程項目培育申請、培育措施方案;
(三)工程項目復核申請、創建過程形成的影像資料;
(四)其他應提交的資料。
第十三條 省安全文明工地分為“標準化工地”和“示范工地”兩個等級,“示范工地”優于“標準化工地”。
第十四條 省安全文明工地從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論為“優良”的培育對象中復核認定。
市主管部門核查后,符合條件的報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復核確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復核,標準化工地按10%比例抽查,示范工地全數檢查。
實施細則和評價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復核確認合格的培育對象,工程安全監督終止后,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論為“優良”的,通過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官網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公示無異議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布為省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或省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不頒發證書。
第十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鼓勵本地區在建工程施工企業積極申請培育省安全文明工地,加大指導力度。培育省安全文明工地情況將作為對各地安全生產工作的年度考核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 對公布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落實創優獎勵等激勵措施。
第十八條 對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參建單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納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實施差異化監管,鼓勵其參加工程建設領域各類評優評獎。
第十九條 未按規定申請復核或經省、市主管部門現場復核不合格的,取消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資格。
第二十條 對已公布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項目,發現存在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市主管部門應提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予以撤銷,按規定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并予以公開曝光。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