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7 00:00:00 來源: 點擊:537 喜歡:0
▎來源:浙江省住建廳
撤回行政許可決定書浙建許撤回決字〔2022〕11號
浙江納百川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302558619312M):經查,你單位于2020年10月26日取得的建筑行業(建筑工程)乙級資質存在企業主要人員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情況。我廳于2021年12月30日向你單位發出《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并于2022年1月4日送達你單位。經2022年4月6日核查,你單位未在整改期內整改到位,仍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要求。2022年4月14日,我廳向你單位發出《撤回行政許可告知書》(浙建許撤回告字〔2022〕9號),并于2022年4月19日送達你單位。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廳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撤回你單位已取得的建筑行業(建筑工程)乙級資質的行政許可。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單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2年5月23日撤回行政許可決定書浙建許撤回決字〔2022〕10號
浙江鉑瑞電力設計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6321915500U):經查,你單位于2020年7月17日取得的電力行業(火力發電(含核電站常規島設計))乙級資質存在企業主要人員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情況。我廳于2021年12月30日向你單位發出《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并于2022年1月4日送達你單位。經2022年4月6日核查,你單位未在整改期內整改到位,仍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要求。2022年4月14日,我廳向你單位發出《撤回行政許可告知書》(浙建許撤回告字〔2022〕10號),并于2022年4月19日送達你單位。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廳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撤回你單位已取得的電力行業(火力發電(含核電站常規島設計))乙級資質的行政許可。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單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2年5月23日撤回行政許可決定書浙建許撤回決字〔2022〕10號
寧波市政工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0014408002XL):經查,你單位于2021年2月26日取得的環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級資質和環境工程(污染修復工程)乙級資質存在企業主要人員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情況。我廳于2021年12月30日向你單位發出《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并于2022年1月4日送達你單位。經2022年4月6日核查,你單位未在整改期內整改到位,仍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要求。2022年4月14日,我廳向你單位發出《撤回行政許可告知書》(浙建許撤回告字〔2022〕7號),并于2022年4月19日送達你單位。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廳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撤回你單位已取得的環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級資質和環境工程(污染修復工程)乙級資質的行政許可。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單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2年5月23日撤回行政許可決定書浙建許撤回決字〔2022〕9號
嘉興晟達電力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402MA2BA8103P):經查,你單位于2020年11月24日取得的電力行業(變電工程)丙級資質存在企業主要人員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情況。我廳于2021年12月30日向你單位發出《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并于2022年1月4日送達你單位。經2022年4月6日核查,你單位未在整改期內整改到位,仍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要求。2022年4月14日,我廳向你單位發出《撤回行政許可告知書》(浙建許撤回告字〔2022〕8號),并于2022年4月19日送達你單位。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廳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撤回你單位已取得的電力行業(變電工程)丙級資質的行政許可。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單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2年5月23日撤回行政許可決定書浙建許撤回決字〔2022〕8號
廣拓建設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302558619312M):經查,你單位于2020年11月6日取得的建筑裝飾工程設計專項乙級資質存在企業主要人員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情況。我廳于2021年12月30日向你單位發出《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并于2022年1月4日送達你單位。經2022年4月6日核查,你單位未在整改期內整改到位,仍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要求。2022年4月14日,我廳向你單位發出《撤回行政許可告知書》(浙建許撤回告字〔2022〕6號),并于2022年4月19日送達你單位。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廳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撤回你單位已取得的建筑裝飾工程設計專項乙級資質的行政許可。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單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