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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印發《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即日起執行!

2022-04-25 00:00:00   來源:    點擊:867   喜歡:0

剛剛,住建部發布關于印發《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的通知,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文件提出: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把重大風險隱患當成事故來對待,將《判定標準》作為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現將《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以下簡稱《判定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把重大風險隱患當成事故來對待,將《判定標準》作為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督促工程建設各方依法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準確判定、及時消除各類重大事故隱患。要嚴格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掛牌督辦等制度,著力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牢牢守住安全生產底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


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及時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傷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依照本標準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第五條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對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

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

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現管涌;

4.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


第六條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


第七條 腳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腳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未設置連墻件或連墻件整層缺失;

(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被人為拆除破壞;

(五)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過程中架體懸臂高度大于架體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條 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二)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機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四)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件、頂升機構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五)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破壞;

(六)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標準節連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機械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第九條 高處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

(二)單榀鋼桁架(屋架)安裝時未采取防失穩措施;

(三)懸挑式操作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


第十條 施工臨時用電方面,特殊作業環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等作業環境)照明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

(二)有限空間作業時現場未有專人負責監護工作。


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三條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

(二)施工時出現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采取措施。


第十四條 使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五條 其他嚴重違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強制性標準,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延伸閱讀

住建部:死亡3人以上,停止執業、實施禁入!2019年12月,住建部、應急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責任企業人員處罰的意見》。意見明確,對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特別是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將對責任人員:

編者注:此前對較大安全事故的注冊人員處罰為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不予注冊。此次將處罰標準大大提高!)

此外,意見還要求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分別代表企業和項目向社會公開承諾,違規造成事故將被處罰。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等級認定標準如下:

等級 事故等級 死亡人數 重傷人數 直接經濟損失
1 特別重大 30以上 100以上 1億以上
2 重大 10~29 50~99 5000萬以上~1億以下
3 較大 3~9 10~49 1000萬以上~5000萬以下
4 一般 1~2 1~9 1000萬以下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注冊執業人員違法違規造成事故的,根據情節及后果予以處罰,最嚴重的將吊銷證書,終身不予注冊!具體如下:


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具體事故處罰標準:





山東:死亡1人及以上的,追究刑責2019年12月9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四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突出了企業責任落實重點,建立了事故責任追究四項制度,督促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兑庖姟访鞔_事故刑事責任立案標準,即對發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傷、1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企業啟動刑事調查。

建立事故責任追究四項制度

1、在省級層面上首次明確安全生產領域事故發生前追究刑事責任制度。明確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犯罪的刑罰適用有關問題,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各種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2、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停產整頓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意見》提出對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進一步發生、無法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企業局部或全部暫時停產停業或停產停業整頓。

3、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刑事調查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意見》明確事故刑事責任立案標準,規定有關部門對發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傷、1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企業啟動刑事調查。為了強化安全生產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責過程監管,提出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審申請,各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按照“誰簽字、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采取審慎態度依法審查。

4、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聯合懲戒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意見》提出對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開展聯合執法,實施聯合懲戒,讓企業付出的違法成本遠高于前期減少的安全投入。因發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主要負責人;對重大以上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連續發生死亡事故的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不能享受年終考核獎勵,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當年評先樹優活動。

江蘇:凡發生事故的,暫停投標

2020年5月7日,江蘇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切實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自5月起,對事故責任企業

(一)今后凡本省施工企業發生1起一般事故的,立即對發生事故的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事故所在地設區市范圍內停止投標資格不少于3個月。

(二)今后凡發生1起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本省范圍內停止投標資格。

(三)外省企業在我省發生事故的,按照相關規定從事故通報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標資格。

(四)本省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2020年內連續發生2起一般事故的,從第二起事故通報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圍內投標資格不少于3個月。

(五)2020年內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責任的本省施工單位實施頂格處罰,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發生一般事故的項目經理和安全員在該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1年;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該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一律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并對發生事故的項目經理和總監進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同時明確:

廣東:凡發生亡人事故,暫停企業投標資格!嚴重的不予批準資質升級和增項!



2021年4月12日,廣東省住建廳發布了《關于全面加強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

凡發生亡人事故,暫停企業投標資格。一年內發生過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不予批準其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


嚴懲事故責任主體:

建設單位落實首要責任:

施工企業主體責任:

相關責任主體職責:

上海:工地凡發生事故,全面停工、暫停承攬業務、對項目經理/安全員扣證或吊銷


上海市住建委印發《上海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行業調查辦法(試行)》。

工地凡發生事故,全面停工、暫停承攬業務、對項目經理/安全員扣證或吊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西藏:發生事故的,一律頂格處罰,對人員實施職業禁入!

2021年9月,西藏自治區住建廳發布關于切實加強我區建筑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和事故責任追究工作的通知。明確:

加強質量安全監督執法

全面推行工程質量安全承諾制

強化責任人員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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