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8 00:00:00 來源: 點擊:897 喜歡: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依法招標具體指哪些內容?
A1
該問題主要是針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自2018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有關規定而言,具體內容如下:
如果違反以上必須招標工程項目的規定直接發包,就屬于違法發包。
Q1
問:
很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招投標文件中會列明總承包服務費,請問這個費率有沒有法律或者規范的依據?
A1
答:
這個問題是問可不可以收總承包服務費?
答案是可以收。
住建部頒發的《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2.0.21條對總承包服務費進行了定義,總承包服務費即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專業工程發包,對發包人自行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等進行保管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在此定義中,并未區分工程總承包人(即EPC總承包人)和施工總承包人,鑒于無論是工程總承包人還是施工總承包人,均會在建設活動中進行總承包管理,所以這個定義中的總承包人應當包括工程總承包人在內。
總承包服務費在《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中,被列為“其他項目清單”中的第五項。根據《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4.4.5條、第5.2.5條、第11.2.4條的相關規定可知:
(1)在工程量清單中,總承包服務費應列出服務項目及其內容等;
(2)在招標控制價編制時,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工程量清單列出的內容和要求估算;
(3)在投標價編制時,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內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確定;
(4)在竣工結算時,總承包服務費應依據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金額計算;發生調整的,應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金額計算。
由以上規定可知,總承包服務費其本質是因總承包方為在工程中協調承發包方之間的關系、總包與分包單位之間的關系、分包單位之間關系,以及其他一系列工程管理活動而進行的勞動所獲得的對價。所以說總承包服務費的計取是有相應規定的。
Q1
問:
上一講說工程總承包項目可以收總承包服務費,那一般可以收多少呢?
A1
答:
總承包方在進行總承包服務時,由于工程的所在地不同、工程的難易度不同、總承包方自身的組織架構、管理能力、人員設備技術水平不同,導致產生的相應成本也不盡相同,因此全國性的規范并未對費率進行強制性的規定,由發承包雙方友好協商在合同中具體約定。至于具體的計費費率,可以參考住建部辦公廳《關于征求〈建設項目總投資費用項目組成〉〈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組成〉意見的函》(建辦標函〔2017〕621號),其中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組成》(征求意見稿)雖然沒有“總承包服務費”的列項,但是有關于“總承包項目建設管理費”的列項,具體定義為“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用于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管理性質的費用。包括:工作人員工資及相關費用、辦公費、辦公場地租用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含軟件)、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的費用。”對于具體的計費費率,這個文件采用的是階梯式的計費方式。
上述《建設項目總投資費用項目組成》、《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組成》,目前還處在征求意見的階段,大家隨時關注,一旦正式施行,將會對后續工程總承包服務費的計取產生較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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