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2 00:00:00 來源: 點擊:1525 喜歡:0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成都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成住建發〔2020〕378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建設領域建筑業企業資質日常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建筑業企業從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起草形成了《成都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1月5日
成都市建筑業企業
資質審批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設領域建筑業企業資質日常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建筑業企業從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建筑業企業發展現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監督檢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監督檢查,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依法對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以及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監督檢查的監管工作,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及處理意見報送至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監督檢查工作,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及處理意見報送至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二章 監督檢查范圍
第五條 依照本辦法納入資質審批監督檢查的建筑業企業包括下列類別:
(一)施工總承包企業;
(二)施工專業承包企業;
(三)施工勞務企業。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一)完成建筑業企業資質(三級)初審并在公示期間被納入事中抽查的建筑業企業;
(二)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三級)變更業務的建筑業企業;
(三)上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交辦需要重點核查的建筑業企業;
(四)“成都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公示平臺”中信用等級為C級、D級的建筑業企業;
(五)被投訴、舉報不符合資質標準的或連續兩年未按統計部門要求申報建筑業總產值或申報產值為0的建筑業企業;
(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建筑業企業;
(七)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建筑業企業;
(八)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行為規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監督檢查內容
第七條 對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三級)相關事項申請的建筑業企業,重點核查以下內容:
(一)完成初審并在公示期間被納入事中抽查的建筑業企業,以及因重組、合并、分立等申請承繼原有資質的建筑業企業,核查其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負責人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承諾材料等。
(二)申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建筑業企業,核查其注冊執業資格人員數量、專業等。
第八條 對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企業是否符合資質標準和執業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核查以下內容:
(一)證照情況:建筑業企業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上載明的信息與實際是否一致;
(二)人員情況:
1. 注冊人員情況:“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數據共享平臺”(http://202.61.88.188/xxgx/index.aspx)平臺對企業每項資質的注冊執業人員的數量和專業進行監督檢查,查看企業注冊執業人員是否存在偽造、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不履行執業責任(包括現場執業履職)、超越執業范圍執業的行為;
2. 專業技術人員情況:檢查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規定要求。人員證書和網上可供查驗的電子社保證明材料為要件式檢查,即檢查證書數量、專業是否符合資質標準,社保證明材料是否提供,企業應對資料真實性負責;
(三)技術裝備情況:資質標準中對技術裝備有要求的,應當核對技術裝備的明細及購置發票(或租賃合同)是否滿足資質條件;
(四)工程項目情況:核查是否存在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接工程、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接工程、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相關技術標準等情形;
(五)質量安全情況:檢查企業承攬的工程項目是否存在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情形;
(六)誠信經營情況:檢查企業是否存在弄虛作假、偽造業績、圍標、串標以及注冊執業人員與專業技術人員不到崗履職等違法情形。
第四章 監督檢查程序及處理
第十條 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材料是否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的監督檢查,應遵循以下程序及處理:
(一)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機制,每周以不低于30%的比例抽取全市公示的建筑業企業,由市、區兩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交叉檢查。檢查期間,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審批系統鎖定抽查件。
(二)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交叉檢查情況報送至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對外公布事中交叉核查結果。市、區兩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事中交叉檢查結束后進行通告;審批決定以通告內容為準。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監督檢查中,發現申請企業不符合《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市、區兩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責不予許可。
(四)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核查申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建筑業企業,發現其注冊執業資格人員數量、專業等不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其申請事項不予許可。
(五)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監督檢查中,發現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市、區兩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許可,1年內不再受理其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并將申請企業的違規信息推送至相關部門,納入成都市住建領域信用監管。
(六)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核查因重組、合并、分立等申請承繼資質的情況中原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被承繼事項是否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發現不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其申請事項不予許可,并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業企業重組、合并、分立資質審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審發〔2019〕333號)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對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是否符合資質標準和執業情況的監督檢查,應遵循以下程序及處理:
(一)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雙隨機、一公開”網絡抽選模式,每年至少組織1次集中監督檢查,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按不少于5%的比例,抽取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業的建筑業企業,并隨機分配至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交叉檢查。
(二)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報送至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不低于5%比例復核后,統一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三)不符合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整改期間企業不得申請資質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企業,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撤回企業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實施檢查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違法違規問題線索移交行政綜合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并將其納入信用監管。
第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監督檢查工作應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監督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建筑業企業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三條 參加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事后監督檢查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規定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規定程序和要求對企業進行資質檢查的;
(二)在資質審批事后監督檢查時隨意降低、提高檢查要求或與企業串通的;
(三)向企業索要或者收受錢物的;
(四)明示或者暗示企業購買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償服務的;
(五)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紀禁止性行為的。
第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應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有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等行為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納入信用監管,情節嚴重的移交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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