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0 00:00:00 來源:網絡 點擊:1598 喜歡: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知,子公司雖由母公司設立,但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民事責任承擔這一塊兒也是獨立于母公司的。所以在母公司被申請執行卻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時,是不能直接執行其子公司的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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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 54 條規定: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征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后,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綜上可知,母公司被申請執行,雖不能直接執行其子公司的財產,但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母公司擁有的子公司投資權益進行凍結、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