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01 00:00:00 來源: 點擊:2318 喜歡:0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后,報文化部審批。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編輯本段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設立后應完成的程序
(一)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批準后,應當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三)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企業登記之日起180日之內應開展互聯網文化活動,逾期不開展的,由文化部或者由原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請文化部注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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