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5 00:00:00 來源: 點擊:97 喜歡:0
10月11日,住建部發布兩則建督撤字:
1、西藏一公司工程業績不屬實,撤銷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2、1人因“掛證”,應當撤銷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許可,鑒于已完成注銷手續,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作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原文如下:
建督撤字〔2024〕93號
西藏錦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在申報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所使用的代表工程業績“富源凱旋城A區項目”不屬實,存在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的行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撤銷行政許可意見告知書》(建督撤告字〔2024〕86號),你單位于2024年9月5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我部決定撤銷你單位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行政許可,且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行政許可。請你單位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證書到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相關手續。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單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4年9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建督撤字〔2024〕92號
張某青:
經調查核實,2024年3月,你在中國石油天然氣第一建設有限公司工作期間,違規將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注冊在江西省旭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行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撤銷行政許可意見告知書》(建督撤告字〔2024〕75號),你簽收后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應當撤銷你的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許可,且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鑒于你已完成注銷手續,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我部決定對你作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的處理。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江西、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