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4 00:00:00 來源: 點擊:1115 喜歡:0
我國在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的過程中,充分利用了工程總承包有利于簡化各方參與者的復雜關系,優化資源配置等優點。現階段,工程總承包在國內已經被普遍使用,建筑領域推廣工程總承包模式已經進入實質性階段,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試點和人才培養進程也有所加快。然而,雖然我國工程項目總承包模式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日趨成熟,但仍存在不少問題。
一、重視以工程總承包方式承包項目的資質和實際能力條件
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當今,以及投資結構的多元化,使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利潤逐漸減少,而合同風險增大,合同條件日趨苛刻。不正確認識這些客觀條件的變化,不重視主體自身的實際資質和能力條件,放松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管理,就很難取得工程盈利,甚至造成工程虧損。
在國內外以工程總承包方式承包工程,承包資質及其實際能力都是一個應引起高度重視的問題。工程總承包前提下的設計、施工承包,包括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等行業資質都會決定相應合同的效力。企業資質方面存在的未取得資質,或者不具有相應資質,或者原有資質后被取消,或者原沒資質后已取得的不同情況,對施工合同的效力會造成不同的法律后果,承發包雙方均應對資質問題寄予高度重視。
二、借用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具有的資質與內部承包的區別
借用資質會導致合同無效;內部承包和掛靠如管理不當都可能被認定借用資質;確系內部承包而引起的其它違法行為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但法人要承擔因此造成的民事責任。
國家提倡建筑施工企業推行各種形式的內部承包負責制。加強施工企業對項目經理內部承包的有效管理,預防企業承擔項目經理個人責任可采取的對策:
首先,對借用人員要加強考察,對人品不好、不守信用的要拒絕借用,要防止因用人不當引起的風險。
其次,對外部人員的內部承包應與借出單位簽訂人員借用協議;與借用人員本人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協議還應明確如發生爭議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如授予其項目經理職務的,應簽發授權委托書并經工商登記機關備案。
此外,對內部承包的項目經理限制其權利,與發包人的承發包合同中應明確工程款必須通過銀行支付到承包人賬戶,項目經理無權以個人簽名方式取款或收取現金。如授予項目公章的,可把公章刻制得大一些,在章上明確刻明“本公章僅用于工程內部聯系用,不得用于對外發生合同關系”。
三、工程總承包前提下的設計、采購、施工合同文本的準確使用應引起高度重視
鑒于國內缺乏可供借鑒的工程總承包前提下的各種分包合同的文本,當事人更應高度工程總承包前提下的各種分包合同的起草、審查,切不可因錯用文本導致當事人合法權益不能依法得到保護的教訓。
四、實施工程總承包要嚴格預防轉包和違法分包
《司法解釋》第4條明確規定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均屬無效。作為工程總承包商實施工程總承包要嚴格預防轉包和違法分包。
(1)所謂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而違法分包的情形具體指:
*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2)根據工程性質和施工需求,避免轉包和違法分包的一個對策是聯合體承包。其法律依據是《建筑法》的第27條規定,該規定也適用于工程總承包。以國家大劇院的施工實踐為例看聯合體承包的操作性;標前的聯合體協議對于化解因此會產生相應風險的作用以及應注意的問題。
(3)對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業主指定分包要重視其法律風險。屬于業主指定分包的工程質量責任,司法解釋第12條有明確規定。業主口頭指定的證據可用錄音或倒簽證方式解決。但業主口頭指定分包的付款義務由總包負責。
由業主招標但總包出面簽訂分包合同的,對分包商的付款義務看付款主體,由業主直接付款給分包商的,業主和總包對分包人負連帶付款義務;由總包付款給分包商的,由總包承擔責任。
五、重視工程總承包前提下的勞務分包合同管理
勞務分包合法有效,要重視工程總承包前提下的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勞務分包不屬于轉包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也不等于勞動合同。
工程轉包與勞務分包的界限:合同主體不同;分包標的不同,法律適用不同。
關鍵的區別:勞務分包只包工不包料;轉包工程是既包工又包料。法律不支持以轉包工程為由要求確認勞務合同無效,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工程總承包人只根據合同承擔相應責任。
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標的合同類型,它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等。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勞務分包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合同性質不同、合同目的不同、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主體及其關系不同、法律調整不同、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
六、工程價款結算與質量是否合格直接掛鉤處理的原則適用于合同無效,也適用于合同有效
質量合格,著眼于保護承包人利益;質量不合格,著眼于保護發包人利益。其結論是:工程總承包商依法必須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工程質量是施工合同的生命線。
缺陷責任期的期限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按建設部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中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承包人應在責任期內主動維修,保證工程正常使用。缺陷責任期屆滿應辦理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工程進入不預留保修金的保修期。
七、重視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墊資施工問題
墊資開禁決定施工企業不能再以墊資無效要求解除對自己不利的合同,能不能墊資、以什么方式墊資、由誰負責墊資、中途無力墊資的對策等,都成為簽訂合同的重要評估內容,施工企業成立合同評估委員會已成為合同管理之必須。墊資原則上按有處理的內涵;施工企業的多元化經營的重要性。
八、履行工程總承包合同要高度重視工程簽證和索賠管理
司法解釋第16、19條首次以有執法效力的法律文件方法規定了工程簽證和索賠;加強簽證和索賠是工程總承包企業加強造價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最重要的工作;對發包人和各分包人加強簽證、索賠的對策及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1)提高加強簽證和索賠管理重要性的意識和自覺性,把加強簽證和索賠管理作為工程總承包管理的重要內容。
(2)建立嚴格的文檔記錄和資料保管制度,加強專業的和有針對性的簽證和索賠管理。合同履約管理的主要環節:合同交底;資料專管;過程檢查。
(3)明確工程負責人簽證和索賠的量化管理責任,杜絕該簽未簽、該賠不賠的情況。一方不確認或拒絕簽證的對策:賓館發傳真;快遞送來回;掛號并公證。
(4)嚴密注意提出簽證和索賠的期限和程序,逾期提出可能會被認為放棄確認或索賠,凡是應該在施工過程中提出的均應按合同約定期限及時提出。
(5)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的墊資開禁帶來的簽證管理的新要求,墊資工程更應加強月工程量報表申報和確認工作。
(6)司法解釋第16、第19條首次以有執法效力的法律文件規定了工程簽證和索賠,按第19條要求搜集其他證據的方法和注意事項。
(7)遇有合同有多人會簽要求或招標文件附有簽證管理辦法的,當事人要深入研究應對措施以及化解因此產生風險的對策。
(8)對于只確認事實而不確認增減工程價款的應作為索賠處理,要繼續提供相應費用計算表和變更引起的價款的組成,以便在最終結算時雙方核對或提交審價時有相應依據。
(9)在約定期限內深入研究獲得簽證確認和成功索賠的方法和實際效果,友好協商和謀求調解是最重要和最有效方法。
(10)簽證和索賠均屬于專業法律問題,有疑問應及時進行簽證、索賠咨詢,必要時應聘請懂行的律師或專業咨詢、服務機構進行有效的簽證和索賠的過程管理和控制。
九、妥善解決工程總承包合同備案中出現的操作問題
《司法解釋》第28條規定,本解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施行后的第一審案件。由于工程總承包合同經常會出現墊資方式,因此,對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墊資作有效處理,須把墊資的合同進行備案;如果墊資條款未約定在中標并經備案的白合同中,不能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如工程總承包合同采取墊資承包方式,因《司法解釋》第21條規定以中標并經備案的合同即白合同作為結算依據,而在操作實踐中對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備案存在著認識問題,但當事人必須辦妥合同備案手續。衡量黑白合同的界限:一是已經中標,二是已經備案,兩要件缺一不可。
十、工程總承包項下的工程接受移交涉及完工報竣、組織驗收、驗收通過、項目移交各環節,應引起高度重視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常會發生的中間交工、部分接收為行業習慣所允許。要注意的問題在于:在辦理部分接收工程時應簽訂甩項協議,要明確工程總承包項下的其它未完工程的后續驗收和總體驗收的關系,已接收部分工程應同時進入相應的結算程序。工程總承包的當事人應在簽訂甩項協議時對已交工程價款結算及期限作明確約定,因為,如發包人未簽訂甩項協議而使用工程,則按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由發包人承擔工程免檢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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